潘岳:着力发展新时代协商民主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3-12  浏览次数: 1855

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巩固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自成立以来,我们党一直主张团结合作、协商同盟,在丰富的实践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统一战线和政党制度理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政治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我们党将“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作为人民民主的真谛,主张人民不仅仅是在投票时才享有民主,而要广泛参与民主政治实践全过程;不仅仅是在政治领域开展民主,还要延伸到社会领域。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无产阶级革命正是“以人民群众的名义,并且是公开为着人民群众即生产者群众的利益而进行”。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立场,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道路。

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根基。在中国传统政治实践中,古代中国历代王朝为维持强大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在上倡导王权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在下则倡导士绅协商的辅助治理。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理想的治国之道,既然“民惟邦本”,势必就要“君子参政”;既然讲求中和之道,势必就要维护利益主体的多元共存、思想观点的兼容并包;既然治国安邦以和谐为最高境界,势必就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

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文明的深度结合,是我们党特有的理论实践优势。革命时期,协商民主与我们党的统战实践密切相关,是我们党对党外同盟力量政治整合的重要方式。建设时期,我们党始终秉持“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协商民主成为动员新中国各种政治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改革时期,我们党在政治协商传统的基础之上,积极推动社会协商,不仅在民主政治理论中第一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而且为协商民主的长效发展奠定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民主政治领域的重要实践。

协商民主是新时代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部署。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协商民主理论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第一次将协商民主提升到人民民主的高度,将其界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第一次将协商民主界定为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第一次把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起作为有序参与的重要环节;第一次系统规划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七种主要协商渠道,将协商民主全面嵌入党和国家治理的重大决策过程和日常治理过程。这些重大判断既是协商民主新时代新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根本方向。

新时代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点

规范政治协商。“政治协商”中的“政治”二字不仅体现为党派、人民团体等协商主体的政治属性,而且更应在内容上聚焦凸显政治性议题,即人民政协应对国家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或者容易引发重大政治问题的经济社会文化问题进行协商。

促进国策协商。政协在促进国策协商方面应当把握两个点。一是已有基本国策中有很多政策内涵要不断与时俱进。二是要根据国情演变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协商新的重大国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个领域有可能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需要研究并确立新的国策。

优化政策协商。政协要围绕具体政策决策、方案选择、财政安排展开政策协商,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策协商应当贯穿政策决策、实施、反馈、评估全过程,在协商前、协商中、协商后三个阶段提出专业、精准、可操作的决策建议。确立合理的协商主体,充分彰显代表性,根据利益相关方原则,联系各方参与政策协商。确立合理的协商内容,充分发挥专委会对口联系政府部门的优势,跟踪政府部门政策决策热点难点,团结动员委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深度调研,形成协商提案。确立合理的协商日程安排、协商程序、协商步骤,配套建立专业化的知情明政机制、协调落实机制、办理反馈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将政策协商成果尽可能落实和反映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

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专门机构的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对政协协商工作的重视程度与领导力度,将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程序在党委议事规则、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等重要文件中加以明确。将协商贯穿于政协履职全过程,充分发挥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作用。 扩充协商主体。根据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为增强政协委员的人民性、代表性,可适时适当扩大来自新兴社会阶层的委员比例,积极探索邀请吸纳农民工、非公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党外知识分子、民族宗教等群体的“非委员”人士参加相关协商活动。

创设观点交流新平台。对重大社会思潮、重要民生问题、不同观点意见,邀请相关群体的“非委员”人士,通过对话座谈、深度访谈、系统调研、参加政协活动等形式,推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体制内外良性互动。

建立协商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推荐委员参加政府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动人大通过政协征求立法修法意见和建议。组织人民团体参与特定问题的协商、考察、调研活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基层工作机制,下移工作重心,拓展基层服务。建立政协组织尤其是专委会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机制,扩大社会组织参与政协协商活动的渠道。

确立各级政协协商重点。全国政协可进一步强化为促进社会团结、维护国家稳定而展开的政治协商,在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领域开展国策协商和政策协商。省级政协可着力于国家和地方重要公共政策决策协商,同时加强事关社会稳定的民生利益协调。市县级政协要联系不同利益诉求和意见观点的基层民意代表,围绕基层自治展开社会协商,对中央政策释疑解惑,准确反映基层社情民意。

丰富协商形式。开展专题协商,在决策之前和执行过程中开展充分的协商议政活动。推进对口协商,健全完善党政部门与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制度。创新界别协商,构建界别与对口部门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提高提案质量,提高办理水平,务求办理实效。此外,还应探索网络协商,建立完善网络协商的参与、对话机制。

完善协商规则程序。确立协商议事的立场明确原则、主持中立原则、机会均等原则、限时限次原则、充分辩论原则等。在协商过程中增加互动环节比重;在协商结果的报送、采纳、落实方面,形成责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培育传播协商文化。人民政协应当研究传播中华文明的协商共治传统、家国责任伦理、和而不同的包容理念与天下为公的政治情怀,积极营造平等、包容、理性的协商文化氛围。开展人文交流,向西方讲清楚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逻辑,讲清楚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文明基因,讲清楚协商民主的中国传统。

(作者:潘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